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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时没财产分割不是放弃分割财产

日期:2021-09-14作者: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因感情不合在自愿离婚时声明双方无财产分割。如今,女当事人说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这样的情况,法院会认同当事人的诉求吗?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的双方无财产分割并不等于女方放弃财产的分割,因此,同意女方的请求!

【案情简介】

        王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彭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王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2008年10月14日,人民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和彭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王女士、彭先生、彭先生的母亲张大妈共同共有”。后来,王女士和彭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王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彭先生、张大妈辩称,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彭先生认为他与王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王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王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王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王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彭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王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彭先生、张大妈所有;彭先生、张大妈应给付王女士40万元。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必备的一份法律文书。如何签好离婚协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指导不可或缺。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更是关系到切身的经济利益,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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