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 5517 8845
  • XPLS888
  • 关注微信 了解更多

薛平律师:放弃公房居住权 讨要租房补贴获支持案

日期:2021-09-24作者:

    导读:崔先生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公房的居住权,同意到外面借房子住,不需要法院解决住房问题。而今,随着房价的上涨,房租也涨了,崔先生觉得自己无力承担房租,于是把前妻丁女士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每月支付租房补助500元。根据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到2014年7月25日,丁女士和女儿每月须支付崔先生租房补贴300元。

案情

2004年9月,崔先生和前妻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载明:离婚后,本市一间12.4平方米公房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丁女士所有,其余在双方各自一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时在法庭上,崔先生表示:离婚后他在外借房居住,上述公房由丁女士和女儿居住。住房问题不需法院解决,今后有矛盾或纠纷自行解决。

今年2月,崔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丁女士和女儿每月支付租房补助人民币500元。崔先生的理由是,房租上涨,他的收入很低,没有能力自行承担房租。

对此,成了被告的丁女士和女儿表示,丁女士和崔先生离婚时,崔先生是自愿放弃住房的。 2008年年底,经过居委会多次调解,丁女士已经支付过崔先生补偿款了。现在她们仍然愿意给崔先生适当的补贴,但每月补贴500元,数额太高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2004年崔先生和丁女士协议离婚时,两人对于上述公房的归属并没有作出处理。现在崔先生仍然是该房子的承租人,而丁女士和女儿也有居住使用该房子的权利。考虑到这间房子现在实际上是丁女士和女儿在住,所以确定该房屋由她们继续居住使用。虽然崔先生在离婚的时候说过离婚后在外借房居住,但确实存在崔先生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暂时同意在外租房的可能性。仅仅从崔先生当时在法庭上说过的话,并不能得出崔先生放弃承租人资格或者崔先生永久无偿放弃居住使用该房屋权利的结论。

由于租房费用上涨,以崔先生的收入水平继续独自承担在外租房费用确实比较困难,考虑到丁女士和女儿实际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对崔先生的租房费用进行适当补贴是合理的。

据此,法院判决房屋由丁女士和女儿实际居住使用,丁女士和女儿每月支付崔先生300元租房补贴。

一审判决后,丁女士和女儿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她们在上诉状中提出,崔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她们补助房租到他61周岁为止,而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履行的截止日期。

崔先生向市二中法院明确表示,要求丁女士和女儿给自己租房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市二中法院根据丁女士和女儿的上诉意见以及崔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丁女士和女儿每月支付崔先生300元租房补助到2014年7月25日。

【热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