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许与青青去年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财产分割一项仅涉及到家具与家用电器归阿许,青青的衣物以及1万元人民币归青青,双方无债务,两人就此分手。
时隔一年,青青起诉到区法院,说阿许还拿着他们当初的积蓄共10万元人民币,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要求分割。阿许却说,当初两人协商决定,这10万元钱全部给阿许,阿许以后抚养女儿的开销就从中支取,青青不再支付女儿的抚育费。青青对此予以否认。介于阿许的说法没有证据,法官判决平分10万元钱。随后阿许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查明10万元钱款确有其事,离婚时如何处理两人没有留下任何字据,阿许的说法青青坚决否认,因此认定它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首先,这10万元钱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积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阿许说,离婚时他们有过口头约定,钱归阿许所有以后用来抚养女儿。对此说法青青坚决否认,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这样的记载,阿许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有过这样的约定,因此对阿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协议离婚时他们没有分割这笔钱,究其原因则各有说法。但是,夫妻中的一方起诉要求分割,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且进行处理。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仅作形式审查,对具体内容一般是不作审查的。在司法实践中确有这种情况,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遗漏处理了部分财产,可能当时有过口头协议但忘记写进离婚协议,也可能是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匿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都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现在一方要求分割,一般按照各半的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