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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结婚是分节点:婚前婚后购房 房产归属不一

日期:2021-10-07作者:

婚前婚后房产如何分?

导读:一离婚当事人有这样的疑惑:怎么他名下的房子酒鬼他所有,而我名下的房子却要分一半给他?针对这种疑惑,律师做出了解释: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是不同的!

   小侯和小唐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两人于1998年5月在禅城登记结婚。在结婚前小侯就在同济西路购买有一处房产,房产证上署的是小侯的名字;小唐名下也有一套房产,是2001年(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前几年两人婚姻很美满,并育有一个女儿。2005年,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协商好准备离婚,存款和小孩抚养权等方面都没有争议,但关于名下的这两套房产,两人起了强烈争执。

由于双方对两处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小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小唐认为,这两套房产都应该归双方共有。两人未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小侯名下的房产自己也有权进行分割,后一套房产在她名下,她理所当然有分割权。

但最后的判决结果让小唐大失所望。法院判决,准许小侯和小唐离婚,女儿归小唐抚养,小侯名下的房产归小侯个人所有,而小唐名下的房产则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小唐名下的房产最终还是判给了小唐,但小唐需要支付一半的房价给小侯。

“我就不明白了,怎么他名下的房子就归他所有,我名下的他还能分一半呢?如果婚后买的归双方共有,那我女儿也是家庭的一分子,她有没有权利进行分割呢?”尽管一审已经作了判决,但小唐还是颇不服气。

律师说法:房产归属权不同

小唐觉得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平,但律师认为合情合理。李进认为,小唐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很多“围墙”内外的夫妻都不明白,如果两人婚姻破裂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婚前婚后购买的房产“算法”是不同的。

他认为,小侯和小唐两人名下的房产一个是婚前购买,一个在婚后购买,要分开进行分析。小唐的困惑,在于她没有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不同的。

婚前房产个人所有。小侯名下的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而且小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她和小侯一起出资购买了该套房产,或是得到小侯的同意将这套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小侯婚前购买的这套房产并不因为他与小唐的婚姻关系,而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法院认定小侯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婚后房产夫妻共有。小唐名下的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虽然房产证上显示该房产为小唐所有,但这并不能说明小唐是该套房产的唯一权属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房子的所有权。

这类案例对房产证上署名的一方是比较有利的,如果另一方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出资方。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小唐所有,但小唐需要支付一半的房价给小侯。

另外,小唐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不管他们的女儿成年与否,她对这套房产都没有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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