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孩子设置了“教学基金”,夫妻离婚未处理“基金”,前夫妻又对簿公堂,主张分割财产。法院明察秋毫,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为了教学基金对簿公堂
何先生和夏女士于2009年底经调解离婚。协议商定双方一子随夏女士共同生活,同时对财产也作了分割。一晃大半年过去,夏女士突然想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炒股资金还没有说法,而这笔钱应该属于儿子的教学基金。便于今年10月,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并以儿子为原告将前夫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先生支付教学基金20万元。夏女士称,在2009年离婚时,何先生股票资金账户内有60万元,这笔钱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在离婚案件调解时已处理完毕,但尚余20万元是儿子的教育基金。现儿子已年满8周岁,正处在接受教育的黄金阶段,故对该笔教育基金享有支配的权利。因该笔钱款涉及到何先生父母的利益,法院依法追加了何先生父母为第三人。何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确认股票资金账户内的60万元中,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0万元是父母委托的炒股资金。后夫妻关系不好,故在父母的催要下,已于离婚前的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归还给了父母40万元。何先生的父母也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请,他们重申了40万元钱款系委托儿子的炒股资金,现已收到。作为祖父母,也未向孙子表示过将其中20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的意思。
●深查发现钱款已经处理
为查明这60万元的来龙去脉,法官调阅了去年离婚案的有关笔录。夏女士说,在分居前,双方陆续投入60万元炒股,其中40万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是孩子的教育基金,股票为何先生一人操作。后来夫妻关系不好,鉴于何先生要孩子,故财产都是倾向于他。60万元炒股资金中,20万元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是其父母给孙子的教育基金,还有20万元是其父母委托炒股款。当时,我是认可60万元的三个来源,故签订了股票分割协议。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何先生支付夏女士7万元,完成支付后,何先生名下股票账户的现金及股票全部归何先生一人所有,此后该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与夏女士无关。在离婚案件调解时,夏女士又陈述,要求何先生给予其财产补偿款50万元,双方自行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项,股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在何先生处的20万元教育基金,夏女士不主张任何权利,在离婚案件中无需处理。何先生陈述,同意给付夏女士50万元财产补偿款,出售房屋的款项及股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关于20万元给儿子的教育基金,是自己父母给孙子的,现双方离婚,该钱款由其父母来负责和决定。
●教学基金一说无据可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夏女士与何先生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双方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对股票帐户内的20万元一致确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但夏女士未对该款项性质作陈述,何先生则明确表述为是自己父母赠与孙子的钱款。在庭审调解阶段,双方一致确认20万元教育基金为何先生父母赠与孙子的钱款,并表述无需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先生父母并未对上述赠与钱款事实加以确认。何先生父母当庭陈述,该钱款为委托何先生的炒股款,且何先生已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归还。而何先生父母也从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为赠与孙子的教育基金,而夏女士亦未能继续举证该钱款应归属自己的相关证据。因此,夏女士及其儿子据此要求何先生返还教育基金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