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如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这一情形,可以优先考虑。
案情:
原告史某(男)与被告贾某未婚同居,于2006年3月7日生一男孩,双方解除关系后,男孩一直随母亲贾某生活。2006年男孩的法定监护人贾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史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16元。2007年12月,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告贾某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男孩刚满两周岁且从出生一直随被告生活,现改变生活环境对男孩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