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离婚时原告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事后又两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在法庭上,原、被告因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结婚后于2005年11月生育儿子天天(化名),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在200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将儿子天天交由被告马某抚养,抚育费自理的协议。2010年3月,原告以被告不让原告探视天天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可每月探望天天一次,被告若阻挠,原告可享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2011年3月,原告以被告阻挠其探望天天为由,再次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的约定,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原告张某申请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原告曾去探望过天天,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被告曾经阻止过原告对天天的探望,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庭审后,法官顾及到原、被告都是天天的亲人,认为调解结案比较好,但是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