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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因前夫再婚请求变更抚养权案

日期:2021-11-20作者: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前夫再婚,担心前夫再婚后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自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案情

原告方某和被告陈某系中专同学,在校期间便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7月10日两人毕业后回家乡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次年10月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孩名陈娇。由于性格不合,夫妻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导致感情不和。2007年3月1日,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两人协议离婚,婚生女儿陈娇由陈某自行抚养。2010年5月,陈某与另一名女子再结婚,7月暑假,陈娇向母亲哭诉“后妈”不疼爱她,而父亲总是打骂她,方某气愤之下将女儿接回身边,并以陈某再婚后不尽抚养义务为由,于2010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陈娇的抚养权。

被告陈某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陈某是中学教师,并不无不良酗好,更没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女儿行为的情形,陈某称方某所诉其有虐待陈娇的行为不是事实,陈某只是在陈娇调皮嬉闹不听话时才骂陈娇,而这只是他的一种教育方式。在法官的说理下,陈某认知到打骂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后承诺会尽量改正。经过对陈娇的祖母、街坊邻居、居委会的调查询问,陈某虽已再婚,但没有证据表明再婚妻子对继女陈娇有打骂或虐待行为。陈娇的学生手册上载明,陈娇的各学科学习成绩优异,老师的评语中也表明陈娇很活跃调皮。陈娇因未满10周岁,没有具备一定的分辨判断、认知能力,虽其表示要跟随母亲生活,但法院仍不能单独考量她的意愿而决定随其母亲生活。

法律解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关系不是随意变更的,父母离婚后应尽量使子女的成长环境与离婚前相类似,对于家庭、学校、社区的适应具有稳定性和继续性。陈娇自出生至父母离婚后一直在现在的镇上居住生活,其祖母也一直协助其父照顾她的起居。如果任意改变她的生活学习环境容易使得她产生恐惧或自卑心里,而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方某在了解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后,自动向法院提出撤诉。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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