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孩子由被告抚养,事后离婚双方又私下协商孩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但被告并没有履行约定。由此引发了一场子女抚养战争。法院在尊重13岁小孩的意见后依法作出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判决!
案情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一审判决婚生子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被告燕某承担每月200元的抚育费。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本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双方在桃源县某乡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此后,双方又私下协商,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学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但是后来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义务;虽然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小孩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