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爱女心切的王女士认为前夫对年幼的女儿管教太过严厉、对女儿缺乏良好的照料,且对自己探视女儿设置种种障碍,一气之下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但是因为王女士经济困难未给付小孩抚养费,法院认定王女士的条件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因此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
案情
母亲:他在女儿面前诋毁我的形象
王女士诉称,自己与前夫何先生在2000年9月离婚时,经法院判决,确定生女柯思敏随父亲生活。然而,柯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女儿缺乏良好的照料,还时常向女儿说自己的不是,有时甚至不准女儿与自己来往。这影响了自己在孩子面前的形象,又使孩子不能很好得到母爱。王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自己抚养女儿。
父亲:她缺乏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条件
而何先生则辩称,变更抚养关系的基本目的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当初法院的判决,柯思敏由自己抚养,王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并承担女儿医疗费、教育费的50%,这些王女士都未兑现。自己虽然在孩子面前说过王女士的不是,但主要是针对王女士不能及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而发的牢骚,而并非恶意诋毁对方。至于自己由于工作忙,在管教孩子方面缺乏耐心,他今后完全可以在教育方法上予以改进。此外,王女士自离婚后都无住房,只能暂住亲戚家,缺乏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孩子不宜让王女士抚养。
法院:孩子随父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比双方实际情况,何先生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居住情况皆优于王女士,何先生对孩子的管教完全可以加以改进。柯思敏随何先生生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