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应符合法定事由,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上尽量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8月5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2008年5月,徐某(女)与王某(男)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王轩(化名,4岁)由王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其工资的2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实际履行。后徐某认为王某没有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一年半就给孩子换了三次幼儿园,且因王某在外地工作,孩子经常随爷爷奶奶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有时间,也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确定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原、被告现在的生活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且被告与其子共同生活两年之久,对王轩的身心健康并无不利因素,从有利于王轩生活、教育、健康的角度考虑,由被告继续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