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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探视子女受阻 起诉优化探视权

日期:2021-12-09作者:

导读:前妻以各种理由拒绝前夫探望女儿,前夫不满前妻的这种做法,将前妻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前夫的诉讼请求,为此前夫优化了对子女的探视权。

案例:

何某和向某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向某生活,何某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向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何某探望小雪。2010年2月,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何某诉称,向某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向某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向某表示她从未阻止何某探视,只是由于何某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何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法院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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