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吗?
刘某与王某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因琐事对刘某大打出手。后来,刘某决定离婚,与王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王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认为已经协议离婚,不应再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导致婚姻解体,王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时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