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2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2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 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