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据悉,孝昌县法院16日审理后一审判决该婚姻关系无效,并驳回了被申请人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李某(女)之母与王某(男)的父亲是同胞兄妹,李某与王某从小一起长大,2013年两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经李某的叔父做媒撮合,李某与王某开始同居。 2013年10月1日,双方返回孝昌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2014年2月王某又外出打工,李某在家照顾女儿,一年后,双方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4月8日王某向孝昌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李某在答辩中对其与王某系姑表兄妹关系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而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某女子同居并使其怀孕,王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要求王某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给予其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系姑表兄妹,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依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无效婚姻判决,收缴了双方的结婚证。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