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网友咨询,供大家查看。
网友问:我与陈某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某离婚。2013年4月3日我与陈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向陈某某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要求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