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
贾某与妻子王某缘于1999年4月在山东漳丘管庄乡煤矿务工认识的,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2000年11月举行婚礼,次年元月,在通江县板桥口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2005年起,王某未解除与贾某的婚姻关系,即离开贾某家与同村的李某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2011年2月,贾某以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审查认为:贾某与王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未解除与贾某的婚姻关系,即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李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重婚罪。为保证案件的审理,遂决定对贾某予以逮捕,因王某尚在哺乳期,故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