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起诉离婚的妻子因对丈夫有不忠行为,被判决赔偿丈夫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周灵芝和范文军婚后感情一般。育有一女范小雨。1996年,周灵芝撇下丈夫和女儿不管,长期离家不归,范文军多次寻找未果。2003年2月,周灵芝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受范文军及其家人打骂虐待为由,起诉离婚,同时提出抚养女儿范小雨,抚育费自理,并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文军答辩时指责周灵芝弃家不顾,长期在外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并当庭提供周灵芝的日记本及其写给第三者的信件证实。表示如周灵芝坚决离婚,女儿范小雨由他抚养,周灵芝承担抚育费用。同时要求周灵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经当庭询问,范小雨明确表示愿随父亲范文军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1996年以来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孩范小雨自愿随被告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原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育费用;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共同财产,予以准许;原告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原则,应给予被告适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7条、46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周灵芝与被告范文军离婚;婚生子女范小雨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