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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系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8-03-15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蜀民一初字第XXXX

 

原告刘XX,女。

被告普X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普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普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120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矛盾,进而演变为冲突。由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普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普XX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普XX由被告抚养,被告要求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抚养费用搞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7120日原被告领证结婚。20089月生育一女名普XX201352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受害人家属赔偿款90000元,目前仍欠到受害人家属7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表、庐阳区县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3)庐执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起诉离婚,被告普XX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普XX因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不改变婚生女生活环境,本院认为婚生女普XX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用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原告每月支付普XX600元抚养费。对被告辩称的因交通事故产生债务7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该笔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50000元,原告刘XX承担2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普XX离婚;

二、婚生女普XX由被告普XX抚养,原告刘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始支付普XX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被告普XX负担50000元,原告刘XX负担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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