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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趋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随时可变成借款

日期:2018-06-02作者:

近期法律界广泛流传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因父母出资购房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从根本上改变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游戏规则,最终导致任何一笔出资都可以在离婚时变成借款。如果不懂得这种变化的趋势,在婚姻中是很容易吃亏的。


由于判决书相当复杂,我把案情简化为:

2010年男女双方结婚,男方跟父母要了270万购置房屋,2016年双方感情恶化。2017年离婚时,男方父母起诉要求偿还借款270万和利息。

法庭上,男方父母拿出男方在2016年补签的借据,借据上没有女方的签名;同时,男方父母分别有2010年、2011年和2016年的录音,录音中只有男方与其父母谈及借款买房的事宜。

女方的律师提出的抗辩:2010年借款,没有签借据,居然有录音,录音中没有其他任何多余的废话,还是由74岁高龄的父母完成的,这根本就违反常识啊。于是,女方申请鉴定这三段录音的完整性和形成时间。无奈,法官不允许鉴定。

最终,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决的是在父母赠与的情况下房子归属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父母出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前提。虽然借条是补签的,但也有录音作证,有转账证明,由于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该270万是赠与,所以借款关系成立。


这个案件一开始究竟是不是借款?抑或是感情破裂后才转化为借款?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法官难道心里没点数?

我以前写文章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起草人均在官刊中解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首先推定是赠与。这是由于我国婚嫁传统决定的。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借钱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子只需写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自己的子女一方名下,这套房屋就是共同的,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而非借款。

婚姻法解释二是2004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是2011年出台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也是2011年的。

那个时候房价还没有这么变态,父母一般出资几十到100万不等,子女离婚的时候拿不回来也就算了。

然而,现在购房父母出资往往要几百万,一旦子女离婚,矛盾就变得十分尖锐。在近年来我所经历的离婚案件中,相当多的父母都会主张是借款。

但是,人家还是把270万判成债务了。这是价值取向的问题,究竟是保护有产者,还是保护婚姻中的无形付出?

如果认为婚姻里7年的无形付出不值钱,那么就很容易得出结论:老人家的养老钱更应该保护。

正如在我们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法官当庭就质疑女方:这么多钱怎么可能赠与给你们!就因为你们领了结婚证?

这种判例出台,无疑进一步把夫妻制度激化,继续冲击我们原有婚姻的婚姻观。




离婚时男方与其父母是利益共同体,可以随意补签借据,如果这种借据可以成立,那么女方时刻都处于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为了控制这种风险,结婚的时候就会要求男方父母写赠与。那么男方父母写还是不写?不写,儿子取不了老婆,写了又怕闪离。

相信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后会越来越多。

女性看透了这些,择偶观必然发生变化:

用自己父母的钱在婚前买房,找一个尊重女性、平等分担家务的男性结婚。

接受父母借钱购房,但会找一个有能力在婚后创造财富的男性结婚,同样会要求婚后男女平等。

如果女性对男性婚后创造财富能力缺乏信心,要么在择偶过程中淘汰掉,要么提出婚前或婚后赠与。由于房价太高,双方都难以取得一个平衡点,结婚变得越来越难。


现在的婚姻法是教大家要有契约精神,谈婚论嫁的时候不要遮遮掩掩。

对于男方而言,如果父母只愿意借款买房,对方不接受了,也别怪别人,可以再找结婚对象。

对于女方而言,如果想让对方父母赠与金钱买房,就让对方白纸黑字写清楚是赠与。如果对方不愿意,你也可以找别家。

大家都不要想着暗地里占对方便宜,现在谈不拢,谁也不耽误谁。

我听说有个地方的彩礼就挺有契约精神的:

男方给女方超高彩礼,只办婚礼,不扯结婚证;二胎内生了男孩补办结婚证;没生出男孩就自动两清。

这样谁也不用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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