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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也要投资小三项目的男人

日期:2019-03-08作者:

法院裁判规则: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其他合同要件的,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曾听说过这样的狗血故事。两夫妻学历高,工作好,收入高,生育了对双胞胎,是众人眼中典型的小康白领生活。


然而,有一年男方认识了一位搞投资的女人,逐渐就发展成为情人。与情人过惯了纸醉金迷的生活后,他对现在的生活就变得十分不满,很想一夜暴富。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他自然也就成为骗子的对象。


经情人介绍,他得知了一个投资项目(实际上是小三与他人合谋的骗钱项目),投300万进去,一年就能赚1000万,三年就可能上市,身价10亿。


于是,他就回家要求妻子变卖婚内的一套房产来投资。家里人都觉得是骗局,但没有人能说服他。考虑到给两位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女方也就只好同意把房屋出售。


不到一年,男方的钱就亏光了。



在这个故事里,大家都怪责女方愚蠢。


我们再换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例。


男方拿了点小钱在股市里初试牛刀,居然也赚了40%。因此,男方很想追加30万到股市里。


而保守的女方接受不了这种冒险的投资,也听说了股市里9成以上的人都会亏损,并不同意男方投这么多钱进去。


然而,男方此时已经有了一夜暴富的心理,九头牛都拉不回来。女方又不想因此闹到离婚,进退两难。


女方要么说服男方放弃,要么一起忍受亏损的风险,否则婚姻就会受到严重挑战。


那么,有没有既能保障女方利益,又能缓和夫妻矛盾的方法?


我认为,女方不妨这样跟男方去谈。


这30万算是借给男方炒股的,炒股赚的钱归男方个人所有,与女方无关。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允许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个条款看似简单,但理解起来却有点复杂。夫妻的钱不是共同的么?怎么借,怎么还呢?左手还右手吗?我列5个要点供大家理解:


第一,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出借的是共同财产,才能适用第16条。如果出借的是个人财产,就不用16条了,而是直接当作正常的民间借贷,借多少,还多少。


第二,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借钱的用途必须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就不适用16条,当作没有借款了。正因为这一点,就必须约定投资所得属个人所有,避免争议。


第三,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判决偿还。当然,在离婚之前已经还回来了,也就不存在债务。


第四,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可以约定利息。建议明确计算利息的本金及利息归属。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借款的本金是共同的,利息自然也是共同的。


第五,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偿还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就上述例子而言,女方把30万共同存款借给男方后,离婚时投资款增值到40万了,里面有1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30万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男方向女方偿还15万及利息。


这在第一案例中,同样可以约定房屋出售后,一半的款项归女方,一半的款项归男方,男方亏掉他自己一半的款项是他自己的事情。


这跟签订借款协议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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