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绝对无效婚姻的,提起诉讼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绝对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见《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注意:绝对无效婚姻只有上述法定4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绝对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诉讼的法律时间限制:无限制。双方可随时诉至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法律时间:1年。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注意:(1)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2)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撤销请求;(3)法律时间为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诉讼法律时间限制: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三、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年或6个月。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注意:(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3)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
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