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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离婚律师:诉讼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日期:2019-09-25作者:

很多当事人都会有此疑问,一个城市有多家法院,到底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对方,才不会遭到拒绝,节省立案的时间。特别是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自己该如何判断诉讼离婚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被告户口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关于起诉地点的法律规定有一条重要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另有规定,一般都是原告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此,申请离婚的一方应当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实践中,由于多数情况下男女双方户口都在同一城市,因此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起诉就可以。

二、原告所在地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对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被告经常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四、军人

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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