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西离婚律师发现目前许多大城市夫妻大多有多套房,基本都出租,那么收取的房租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有什么依据。接下来合肥肥西离婚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释。
某男和某女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某女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
三年多过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7年5月,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某女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与某男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应与房屋一致,是某女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某女给付某男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某男和某女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男认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还贷的事实,这些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有误。某女却认为,房租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正确。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10万元。法院另查明,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还本金和利息9万多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某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租金是某女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某女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的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于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某女给付某男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为7万多元。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是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可以不予分割,但是存在还贷问题时,还贷期间房产的升值和房租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