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 5517 8845
  • XPLS888
  • 关注微信 了解更多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离婚二审上诉答辩状

日期:2019-10-22作者: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xx。


被答辩人:xx,男,19x年x月5日生,汉族,住址:xxxxxxxx。

因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离婚纠纷一案,针对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谓的xx万元债务不应审理,不应支持。


1.上诉人主张的xx万元债务没有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提出,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4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期间提出,并应当补缴诉讼费。被答辩人当庭主张xxx万元债务属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不应审理。


2、被答辩人主张的xxx万元债务是根本不存在的,是虚假债务,答辩人只是听被答辩人说过他要借他姐姐xx万元,但是是否真的借了,答辩人并不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规定了,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就本案来说,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存在债务,此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未用于买房。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生活,否则答辩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在婚前取得,应举证证明。


关于答辩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具体数额,应当由被答辩人举证证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不应支持。而且此项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不应审理。二审法院也不应审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所以即便在201x年5月至上诉之日的房贷是由被答辩人偿还的,那也是被答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共同债务,答辩人已经承担了一般,无需再分割。


四、在一审庭审中,双方都认可房价约为70万元,所以属于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评估。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热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