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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公房承租权怎么分

日期:2020-01-02作者: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公房承租权怎么分?分为婚前取得租借权的情形。 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同室的租借权,离婚时的租借权由其继续享有。 婚前一方租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结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公房租赁权的,离婚时双方都是所属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  

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根据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实,在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的形成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公房承租权怎么分?婚前双方都租了公房,婚后合并互换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双方。 另外,应该认定为夫妇双方都可以负担租金的状况。 这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弹性条款,法院可以利用该条款酌情斟酌赋予一方公营住宅的租借权明显缺乏公平性或有其他重大且不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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