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对于离婚协议书,需要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具体内容如下: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额的确定、某些财产分割的法定程序等。;在子女问题上,选择合适的抚养方式,合理确定抚养费,确定探视方式等。;债权债务问题,共同债权债务定性,双方比例确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方式等。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债务权利的,应当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男女双方的权利。一方对清偿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支持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中夫妻债务的分割只能产生夫妻之间的法律效力,不能对债权人使用,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