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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怎么处理?

日期:2020-01-19作者: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怎么处理?所谓夫妇共同住宅,是指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也就是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妇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为止的住宅。 这个时期夫妇共同获得的房屋称为夫妇共同房屋,作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妇共同共有。  

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获得的房屋;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屋,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怎么处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改装,拆除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在附加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补偿对方。 扩建改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的情况下,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例如离婚后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从该住所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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