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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日期:2020-02-04作者: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在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时候,切不可为了尽快逃脱围城,而节省墨水,简化双方对财产的处理。诸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别无其他财产争议”等,往往这时的惜墨如金,会引发离婚后的硝烟不断。


平日里往往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两种存在的情况,一种是明面上双方都知晓的财产,还有一种是暗地里被对方封锁信息而不被知晓的财产。对于后者,如果签署的离婚协议只简单一笔带过,诸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别无其他财产争议”。那么,很可能不知情的一方就成为“圈钱”阴谋的被害者。如果阴谋不幸暴露,只需高举“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别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约定作为挡箭牌,以对方当时知晓这笔财产为借口,而且放弃也是心甘情愿的。其中真正的是与非,真与伪,法院确实难以判断。


离婚协议最忌讳的是不列出财产明细,只做出模糊约定。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别无其他财产争议”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没有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隐匿为由,“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隐匿”事实,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所以,在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切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条款不可随意签订,也不可模糊约定,节省墨水不是此时的正确方式,应该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了解清楚,财产明细书写仔细,如果将来发现有隐匿、欺骗事由,一方有权追偿相应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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