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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协议反悔怎么样?

日期:2020-02-04作者: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协议反悔怎么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签下了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事过境迁,当双方闹到法院,一方对以前的协议反悔,法院将如何判决双方的纷争?


可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可见,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订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处分身份关系的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并且这种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双方登记离婚。本案中,丈夫和妻子到了婚姻登记机关之后和好,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该协议并没有生效。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该协议对丈夫和妻子具有约束力。房屋为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丈夫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妻子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丈夫要求法院判决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妻子要求按3年前的离婚协议分得房产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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