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怎么样?老人如何离婚?早在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的条款,其中,第17条2款:“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县或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该项规定使那些受封建婚姻约束而坚决要求离婚的人和确实不能继续夫妻关系而一定要求离婚的人,能够按婚姻自主的原则,使其切身遇到的婚姻问题能够得以解决。为破除旧婚姻制度,反对买卖婚姻、封建包办婚姻,以及从一而终的传统意识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制度创造了良好基础。
1980年,国家根据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进入以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重新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该法第一章第2条开宗明义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指出在解决婚姻问题时,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的指导思想,在其后的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项都有专章的规定,其中在离婚的条款中,为当事人开辟了解决有纠纷的离婚案件和无纠纷的协议离婚的双重合法途经,最大限度地保障男女双方婚姻自主权的实现。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怎么样?老人如何离婚?应当指出的是,无论第一部婚姻法还是第二部婚姻法,在保护公民结婚、离婚的自由上是共同的,凡达到法定年令的未婚男女或不论婚龄多长的已婚夫妇,都当然是享有婚姻自由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把老年人离婚问题排除在外,或根本不准其向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恰恰相反,妇女、老年人的婚姻不但要受到与青年人的婚姻相同的对待,而且,婚姻法第二条还着重强调对这类婚姻案件的当事人要特别加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