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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诉讼文书怎么送达?

日期:2020-02-17作者: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诉讼文书怎么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包括调解书)的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专章规定。由于文书的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不牵扯到执行),也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当事人获得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环节,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举足轻重,受诉法庭必须认真对待、执行。


信中所谈你的同事赵某认为人民法庭主持下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公,又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这种行为法律上是许可的。


从法理上说,调解与判决有重要的不同。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争端的特点是靠双方的自愿达成,就是说,调解协议需要客观如实地反映出各方的真实意志,并体现在整个调处工作的始终。有时虽然调解也能达成协议,但若有有违当事人的心意,也不能予以维持。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哪家好?诉讼文书怎么送达?另外,从程序上说,诉讼文书的送达之时,就是该文书生效之日,问题是送达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对送达时拒收、拒签),所以,无论赵某在调解书送达之前表示反悔,还是拒绝接受或不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签名、盖章,都不能视为送达,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书自然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此,人民法院应不再进行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的规定开庭审理,在理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时、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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