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归还?有些离婚案件,夫妻共同生活中所借他人的债款(或实物)是一方为了满足自己某项特殊的需要,与夫妻或家庭成员的利益没有任何关联,这类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偿还,责任由其本人自负,对方没有还债的义务。如把它视为共同之债,不但与法无据,也与情与理不合。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之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归还?我们说对这类债务采取自用自还原则,不等于说在没有对方的同意之下一方所欠的债就一律由借债一方偿还。有时一方之债也可能适用夫妻共偿的原则,二者关键的区别在于受益人是本人还是全体家庭成员。例如,一方离家出走,长期与家庭断绝来往,对方为了维持生活困难的家所借的款项,就应当双方偿还,离婚时自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