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婚前赠予财产离婚后是否需归还?对婚前赠与性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重要的是弄清赠与性的财物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二者的区别。后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第三人(父母、亲属)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前者,是对方当事人自愿赠给财物。以上两项在财物转移的性质上有原则的不同。
从法学理论上讲,赠与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单方法律行为,即:赠与方将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无条件地交给受赠人,并不要求他给付任何的报偿。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在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原则上可不予返还。
然而,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婚前赠与,表面上虽属自愿,但事实上却附有隐存建立婚姻家庭的目的,如,馈赠比较贵重的订婚、结婚金戒指、金项链等纪念品。对此,对方如坚持要回,也应尽量合情合理地解决,对收受方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能主动返还,以息诉解纷。具体要参照下列因素决定是否返还或返还多少。
1、双方订立婚约或结婚的时间不长,应动员受赠人返还赠与财物的一部分;
2、赠与人为筹集赠与物欠债较多,且为此造成生活困难,如果收受的财物尚在,又有可能、有能力偿还的,应予返还财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3、提出解除婚约或离婚是负有责任的一方,其所收受对方的财物应全部或大部分返还;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5、赠与方赠与的财物如系复员费、转业费或抚恤金等,应返还所赠财物的全部或大部分;
6、以婚姻关系骗取财物为目的,即使赠与方自愿,也要勒令骗取财物的一方全部返还受赠财物,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