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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需要退还彩礼吗?

日期:2020-02-27作者: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需要退还彩礼吗?在我国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多为女方或其父母)把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作为订立婚约或结婚条件的现象确实还相当普遍(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国家对这种作法虽然进行过多次法制宣传教育,但许多人却依然把索取彩礼看作是一种传统时尚,以致久传不衰,世代相继。所以,婚姻关系中索要、收取彩礼也似乎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在现代的商品社会中,物质上的东西固然仍可起着联系双方感情的纽带作用,但它绝不能成为维系夫妻关系稳定的基础。一旦出现夫妻不能长期共同生活下去,一方或双方断然提出分手时,那么,婚前的财物、金钱就经常会引起纠纷。

对如何处理财物返还的问题,由于国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案情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原因又十分复杂,司法实践中只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原则、政策和法理加以解决。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法条上连续用了两个“禁止”,其涵义分别是:


1、凡由于第三人(多为一方的父母)以包办、买卖、强迫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向对方所索要的财物,是违法行为。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离婚,原则上必须将所得的财物全部依法收缴。


2、反对婚姻当事人一方借建立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里说的一方多系女方以许诺与对方结婚而索得一定数额的财物。这类行为不但是我国法律所不准,也违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完全失去以爱情为基础建立婚姻家庭的意义。因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为给对方筹集财物造成了生活困难的,应动员接受财物的一方酌情返还,以减少其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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