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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离婚律师怎么样?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日期:2020-02-25作者:

合肥肥东离婚律师怎么样?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79)法办研第四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上列三项费用有如下的解释:


1、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所急。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3、对早期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归军人本人所有。分割财产时,其家庭成员不能将资助金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看待,更不能分享这部分资助金。如果这笔资助金的数额较大,其家庭成员生活有困难,而受资助金人生活较为富裕,可用说服、调解的办法,让军人同意少分得家庭的共同财产。


合肥肥东离婚律师怎么样?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退职金是国家为安置在职职工转于其他职业所需的安家立业费用。它是该职工的一项生活补偿性钱款,应为领取人所专门享有,其他任何人无权要求分割。夫妻离婚时,也不允许配偶一方分劈另一方的退职金。离婚后,如果对方生活确实存在临时困难,或者子女归他(她)抚养时,可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分给对方适当数量的生活补助费或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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