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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涉外离婚如何处理?

日期:2020-03-05作者: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涉外离婚如何处理?在中国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在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五、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涉外离婚如何处理?这几个条件注意考察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是否承认领事婚姻,如不承认,则须按照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手续来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回国内办理离婚。

考察上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登记的法律规定,可发现目前民政部门受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是有条件的,原则上在主体上限于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具有中国户口(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则要求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不是只要在中国有关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就必然可以在中国有关部门协议离婚。比如甲乙双方结婚登记时系中国公民,但离婚时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中国户口已被注销,便无法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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