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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谈离婚——如何应对离婚时恶意抢孩子?

日期:2020-11-13作者:金亚太薛平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是很常见的,特别是在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跟随妈妈生活,满八周岁的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只有两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需要法官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和实际照顾孩子的情况,甚至是男女双方父母的协助照顾能力来综合判决。

那既然孩子抚养权归属已经有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是会出现抚养权争夺问题以及离婚前抢夺孩子?

一、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司法解释第3条。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跟孩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所以,有些当事人之前没有跟孩子生活过,甚至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很陌生,离婚前抢孩子就是为了创造跟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条件,以便到时候法院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将孩子抚养权判给TA。

二、离婚案件周期漫长。

离婚案件周期漫长,可人为创造“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

众所周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可以3个月审结。3个月只是大概时间,如果是较大的城市,比如合肥地区各法院案件量大,不一定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审结。

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当事人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等到TA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时间又过了一年以上。

因此,抢到孩子的一方为了继续增加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会千方百计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争取在对方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判不离婚,等到对方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间已经是一年之后了。

三、抚养权执行难。

举个例子,小明与小红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小红,但小明在拿到判决后却不配合过户。小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发函给房管局,强制把房子过户到小红名下。这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效用,它不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但在涉及人身关系执行的抚养权上,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要执行抚养权,法院必须把孩子带过来,如果对方拒不配合交出孩子,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而如果法院采取间接手段,对对方进行司法拘留或罚款,又可能会导致孩子失去监护,导致双方矛盾更加激化。

基于上述原因,法官会在审判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时着重询问孩子跟谁生活时间较长,目前是跟随哪一方生活。

以上三个原因形成闭环,导致了有些人在离婚前“先下手为强”抢孩子。

下面以薛平律师在合肥市法院经办的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方抢孩子试图取得抚养权,给大家再深入的谈谈具体应对措施。

案情并不复杂,双方财产争议也不大,难的是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甲方在第一次离婚判决后抢走了孩子,把孩子放在了自己父母的老家,并迅速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

孩子单独跟随乙方家庭生活多年,乙方父母在见到甲方来看孩子的时候还很高兴,认为小两口还有和好的可能,但没想到甲方在支开乙方父母后迅速带着孩子走了,之后无论是打电话还是找上门都拒不透露孩子的下落。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指导乙方做了以下几件事:

一、固定甲方抢孩子的证据。

如果察觉到对方有抢孩子的意图,可以在楼道或门口安装监控,把对方抢孩子的过程摄录下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刺激”的场面对法官还是很有触动力的,哪怕放到抖音里也会给对方造成巨大心里压力。同时坚决、立刻、马上报警,在询问笔录里详细描述甲方抢孩子的整个过程。最好当天报警,否则报警可能沟通起来会麻烦一点。

当然,民警在听到是甲方带走孩子之后,可能会说这是你们家务事,他们爱莫能助。但是没关系,报警是为了及时拿到报警回执和笔录,以便还原甲方当天抢孩子的案件事实。

乙方父母作为当天被抢孩子的亲历者,可以考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整理乙方及乙方父母照顾孩子的证据。

整理乙方及乙方父母自孩子出生以来一直照顾孩子的证据,这部分证据较为繁琐但至关重要。

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较长时间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这也是为了证明被抢之前,孩子实际上跟随乙方家庭生活更长时间,甲方故意抢走孩子,改变了孩子的生长环境,不能作为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这部分证据笔者让乙方准备了许多,涉及孩子日常衣食住行、保险、就读学校等全方面的证据。

三、去甲方父母老家确定孩子是否在当地。

甲方在抢走孩子后,将孩子放到了自己父母老家。薛平律师建议乙方方过去实地看看,顺便也可以拍摄一下甲方父母的居住情况(老破小),与乙方家庭形成对比。以此证明甲方父母的抚养条件显著劣于乙方。这部分证据在后期击穿了甲方提供给法院证明自己父母家庭条件好适合养小孩的证据。

乙方确认了孩子在当地,但未能见到,双方发生冲突,薛平律师指导乙方在当地报警甲方藏匿孩子,拿到报警回执。

四、对甲方藏匿孩子进行取证。

孩子被抢后,我指导乙方、乙方父母定期跟甲方沟通要求见孩子,沟通时注意保留证据。

通过微信、短信向甲方定期发送诸如“孩子现在在哪里”,“你什么时候把孩子送回来”,“我什么时候可以见到孩子”,“我能跟孩子通个视频电话吗”等对话,甲方对上述对话都没有回应,后期甚至将乙方拉黑。但没有关系,这些对话都可以作为甲方故意藏匿孩子不给乙方见的证据。

开庭前,薛平将这些证据提交到了合肥蜀山区法院。

庭审中,面对如此之多的证据,甲方当庭承认了孩子之前一直是跟随乙方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也确实在没有经过乙方家庭同意的情况下带走了小孩。部分法院允许律师在这个环节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发问,所以如果对方在庭审中咬死不承认自己抢小孩,代理律师可以好好利用这个发问环节。

最终,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乙方。随后,双方又达成和解,孩子也回到了乙方家,案件圆满结束。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否定离婚抢孩子的行为,显然,以后用这种方式妄图取得抚养权,就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体来说,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抢孩子的不良风气是有出台越来越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趋势。当离婚遭遇对方“抢孩子”时,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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