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闹离婚闹了好多年,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后来,因为他反悔了,就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实在没办法再继续跟他过下去了,我要起诉离婚,我们的财产可以按照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来分割吗?”
咨询此类问题的客户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在一时冲动之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冷静后,发现自己在财产上让步太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
那么,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这份协议只要没有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就还没有生效,法院不得以《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离婚协议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签订的;有的甚至是为了“假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不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该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效力予以否定,但并不因此直接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予以否定。比如,离婚协议确认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这点尤为需要注意。
如果一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应尽快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避免日长梦多。在我们婚姻家事委接触大量的婚姻案当中,很大一部分咨询的客户都经历过“被变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