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房产证代表着对房产享有的权利,如果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房产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女方将名字加上,从法律上可以认为女方加名,系男方将房产一部分自愿赠与女方,该房产的性质从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离婚时该套房产一定会平均分割吗?
答案是:未必!
如果公证书或房产证登记为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双方占有的产权份额其实并未确定。让我们看以下两个案例:
在(2014)淮中民再终字第0007号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李某个人婚前财产,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明确表示将该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登记,该房屋产权性质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宜简单地进行分割,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夫妻现实经济状况等情况来进行合理分割,故法院根据该房屋原为李某个人婚前财产,判决李某分得该房屋的70%的份额,乔某分得该房屋的30%份额。
在(2013)沧民终字第2810号白某某因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争议房屋是由赵某某婚前个人购买,购房款也是由赵某某婚前个人交纳,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赵某某已与白某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做了特殊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赵某某、白某某双方共有财产。考虑到该房屋系赵某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贡献较大,判决由赵某某分得该房价值的80%。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都根据出资一方对房产贡献更大,判决其获得房产更多的份额,并没有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判决。
因此,为避免日后双方对房产份额产生纷争,最好在房产加名时,在房产证上直接载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如果没有载明份额,事后可以用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对房产的产权份额做明确约定,有了明确的产权份额约定,一旦离婚可以要求按照该约定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