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大福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江男与被告谢女认识六天后即草率结婚,婚后矛盾不断,最终诉至法院,原告江男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离婚;2、请求被告退还结婚彩礼钱40888元。
原告江男与被告谢女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初七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由江男支付谢女彩礼38888元,另行给付谢女父母亲 2000元,2015年2月27日(正月初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月十一江、谢二人外出务工,婚后至今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酒,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没有嫁妆。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分和多次,同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10月,江男回至家中,请求村级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就夫妻关系进行调解,但谢女不愿意接受调解,至今没有回原告家中。
【法官说法】
原、被告婚前不认识,经人介绍相识仅六天就登记结婚,婚后同居仅三个月,两人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不接受村委及法庭调解,也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不接受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认定其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在订婚时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及家人彩礼共计40888元,两人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给付合理对价即嫁妆,原告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现在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定由被告谢女返还原告江男彩礼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