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张某和吴某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8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解析】
市一中院认为,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吴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某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某应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