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认为法院不能把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

日期:2018-02-08 作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大家不妨一起来看看:2012年7月26日,段某与于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2012年9月20日,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子女由段某抚养,抚养费双方负担,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对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依法作出判决。

薛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不生效,原因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婚内离婚协议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

所以,合肥律师认为本案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法院不能把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但该协议在诉讼离婚中仍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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