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离婚桥段的法律谬误

日期:2018-03-10 作者: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我们结婚吧》,段西风和苏青协议离婚的情节,再次出现了影视剧中常见关于夫妻离婚法律常识上的错误,鉴于热播剧的广泛影响力,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归纳了几点常见谬误,以作正确引导:

1、热播剧中经常出现的《新婚姻法》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于195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此后在1980又通过了一部新的《婚姻法》,2001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因此建国后颁布实施的仅此三部婚姻法。而我们现在经常听到的《新婚姻法》的提法,实际上是2011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第三份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份司法解释因为规定了“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因而受到广泛关注,实际上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婚姻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它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不能等同视之。因此建议影视剧今后在提法上改为“新的司法解释”更为妥当。


2、离婚协议书的签字必须是到民政局签字才有法律效力。

影视剧中常见的桥段是男、女主人公经过种种折磨,最后黯然神伤的在家中、在咖啡馆、或者在其他地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就此劳燕分飞,这个错误影响最为广泛,许多当事人在咨询专业律师后都很诧异自己在家中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居然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的协议离婚办理远没有热播剧中的煽情!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还需要同时填写一些表格,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政局可能还会拒绝办理,让当事人修改后再来办理(具体程序可以参阅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撰写的文章http://www.hfls168.com/news/view.php?id=85&type=12)。


3、婚姻中的一方出轨就要净身出户吗?

当然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离婚时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补偿,但这种过错要求极为苛刻,须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过,从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这个“同居”在状态上的还要求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具体可以参阅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撰写的文章http://www.hfls168.com/news/view.php?id=87&type=12),因此一夜情等都排除在外,从法院诸多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构成了“过错”,婚后的共同财产基本还是平分,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少的可怜,就薛律师承办过的案件来看,最多的一次仅仅3万元。基于此薛律师倒是希望导演们在影视剧中可以多多反映这方面法律上的不公,以加大对婚姻过错方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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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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