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公平原则,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原告陈麟为达到与被告欧阳铭华结婚的目的,主动将80000元打入被告大哥欧阳荣华的账上,婚后被告的大哥又将该款支付给了原、被告,由原、被告一起去处理被告与另一女孩黄某的关系。被告将50000元给了黄某,另30000元由原告自己留着。然而原、被告的婚姻维系了仅仅一个月,被告就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被判离婚后,原告因心存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结婚保证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出钱给被告处理与另一女孩的关系,这种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既不是赠与也不是结婚保证金,是社会的一种习惯做法,于法无据。原、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婚姻仅仅维系了一个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的诉请,因原、被告具有混合过错,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公平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