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结婚前准新郎突然失踪,双方婚姻不成,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女方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款。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相识,而胡某对于孙某并不中意,但碍于父母请求才答应与孙某恋爱。恋爱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元及部分衣物、食品等。后经双方协商,定于2009年正月初四结婚。被告方为准备结婚购买了色电视机、空调、太阳能等物品合计价值20300元。并为准备正月初三招待客人购买了二十多桌酒菜。2009年正月初二,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到固镇购置结婚衣物时私自离家出走,导致使婚礼无法举行。胡某回家后不愿与孙某结婚,遂起诉要求孙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50000元。孙某等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准备婚事造成的经济损失3540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恋爱期间,三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元事实存在,但三被告为结婚事宜购置了20300元物品且准备了二十多桌酒菜也是事实,后因原告悔婚给三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三被告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予以减少。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