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 离婚怎么分房?

日期:2021-08-13 作者:

导读:夫妻买房,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自己女儿。现双方面临离婚,房子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最终判决: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予孩子。房子属于孩子的财产。

案情:

原告:杨某,男,住连云港市某区。被告:徐某,女,住连云港市某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5年因性格不和,两人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遇到了问题。原、被告 2001年购买了一套位于连云港市某区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房产。现在女儿7周岁,尚未成年,对该 套房屋该如何处分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杨某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又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该房屋,因此原、被告才应当是该房子真实产权人,房子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虽然女儿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赠予财产的权利,既然双方当初协商一致把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 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没有对该套房屋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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