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婚前买房婚后装修 离婚财产如何分?

日期:2021-08-14 作者:

导读:婚前买房、婚后装修,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本文以实例给您解读这个法律问题。

案情:丈夫田某是原告住在上海市某区。被告:梅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7年相识。2000年,原告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价值96万的商品房,产权登记权利人为田某一人。2001年12月田、梅两人登记结婚。2002年2月,梅某用个人婚前财产为此房进行装修,前后共花费8万多元。同年6月,田、梅两人正式入住。

婚后,因为种种原因,两人相处得一直不是很融洽。2005年7月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是否离婚、分割财产等问题上双方没有分歧。只是在装修款的问题上两人存在分歧,梅某要求田某返还自己花费的8万元装修款。

而田某则不同意返还,他认为梅某当初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才自愿对房子进行装修,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八万元出资应认为是梅某为特定目的的赠与性质,而这目的就是两人的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3年多,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梅某不能再要求返还装修款。

面对田某咄咄逼人的架势,梅某无言以对,她只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出资装修的相关单据,证明8万元装修款完全由自己用婚前财产支付。此后,只好等待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

上海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梅某有证据证明婚后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离婚时,对于该装修费用,田某失去了继续占有的合法依 据,应予以返还,但是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装修有一定的折旧,因此在返还数额上应酌情降低。2005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梅某离婚;

2、 位于上海市某路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及装修补偿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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