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分手协议明晰房产归属 事后反悔闹官司

日期:2021-09-29 作者:

导读:男友用女友名字购买了房屋,而后男女朋友因性格不合终止了恋爱关系。但是,房产关系断不了。在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但事后女方拒不承认该协议。为此,双方闹起了官司。

【案情介绍】

1995年10月,张先生(男)与关小姐(女)在上海相识相恋,同居。1999年,两人决定购买一处房屋准备结婚。当时关小姐研究了相关户籍政策后,提出以个人名义购房,待自己取得蓝印户口后,再申请正式户口。张先生认为女方取得该城市户口对今后结婚生子也有益处。于是1999年8月,张先生以关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21449元的商品房,张先生一人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等共计16万余元,余款则以关小姐作为贷款人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关小姐开始每月还贷,2000年5月张先生完成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主,2000年9月,张先生一次性提前偿还了剩余的14万贷款。

2001年9月,二人因为性格不合而中断了恋爱关系。当时女方蓝印户口的有效期还没结束,为了帮助女方顺利取得正式户口,张先生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顺延到女方取得正式户口为止。2001年9月11日关小姐与张先生签订协议书一份:“房屋是张先生出资购买,关小姐作为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为了申报蓝印户口。在办理完蓝印户口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先生。”

2004年4月,关小姐取得正式户口后,拒不承认此协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1月,张先生提出诉讼,要求女方履行协议,归还房屋。关小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和关小姐在恋爱期间为了办理户口,弄虚作假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关小姐一人名下,是违法行为,故造成本案纷争双方均有责任。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对各自恋爱期间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尤其是价值大的房屋,书面协议书上表示诉争房的产权为张先生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故诉争房屋产权应归张先生所有。综上,法院判决:1、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关小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在张先生名下;2、张先生支付关小姐已还房贷款2144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律师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区分,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人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在我国,房屋产权人以登记为准。

本案所涉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关小姐名字,按照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应视为关小姐所有,因为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是难以推翻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能的证明效力的。所以,关小姐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房屋产权归属的焦点。

协议签订并不当然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签订协议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能他人代理;3)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能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署;4)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两人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手段弄虚作假得到户口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签订的变更房屋产权内容的这项财产协议并不违法,关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房屋的产权为张先生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而且该房屋购房款大部分为张先生出资,关小姐只偿还了2万多元的房屋贷款,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先生也应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财产权利。庭审中,关小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却未提供证据相印证,而且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张先生所有。双方同居期间,关小姐为房屋偿还了部分贷款,张先生作为房屋产权人、受益人,应退还关小姐为该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故法院判令张先生偿还关小姐已付贷款21449元。

现实中,由于国家不分地区实行户籍改革,许多城市以购买本城市的房屋作为获得蓝印户口的条件之一,但是购房入户还有一些限制。如:(1)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需还清贷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2)凡有两人以上共同购房的,不能申报蓝印户口。因此实践中,恋爱或同居中的男女虽然属于共同出资购房,但常以其中一人的名字作为产权人,以达到取得户口的目的。这样做,显然会使真正出资购房的一方发生权益受损的潜在可能。购买房屋等大宗买卖,是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男女双方在房屋归属问题上应该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提示】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民间曾经盛行的一条理论。一些人为追求某种暂时或者长远的利益,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做出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的事情。殊不知这种虚假做法,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危害和财产利益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唯一标准,因此,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的男女,在处理房产问题时一定要谨慎考虑。万万不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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