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日期:2021-11-06 作者:

本案中,原先孙某和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孙某抚养,但离婚后的孙某脾气越来越差,对孩子的管教越来越少,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此时,余某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便给孩子带来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案例:

余某家住肥西县,经人介绍和孙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摩擦不断,最终感情破裂。201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儿子(5岁)由孙某抚养。但是之后的生活,余某认为孙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遭到孙某拒绝。2015年3月,无奈的余某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孩变更由余某抚养,孙某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

专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是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基础上的,如果拥有抚养权的父或母因生活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对孩子进行照顾和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等因素,另一方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是可以的。

本案中,原先孙某和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孙某抚养,但离婚后的孙某脾气越来越差,对孩子的管教越来越少,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此时,余某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便给孩子带来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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